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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107.02.06南投(含南崗地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附件檔案:  01. 檔案下載圖示 南投含南崗地區土地使用管制10702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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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107.2.6府建都字第1070030621公告發布實施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訂定之。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三、商業區之土地使用依下列規定:
(一)第一種商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350%。
(二)第二種商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320%。
四、乙種工業區之土地使用依下列規定:
(一)第一種乙種工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
(二)第二種乙種工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不得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申請使用。
五、電信專用區(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容許使用項目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1至5款規定,其第5款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電信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六、旅遊服務專用區供旅遊住宿服務相關使用,其土地使用依下列規定:
(一)旅遊服務專用區得供下列使用:
1.觀光遊憩及旅遊服務
2.旅館、觀光旅館
3.文化、運動、休閒服務
4.零售及餐飲業
5.其他經觀光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之使用
(二)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300%。
(三)日後重建時,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規定於臨芳美路側留設變更面積25%之廣場供公眾使用。
(四)開發建築行為應提送南投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
七、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
八、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九、行政區、機關用地、社教用地、醫院用地、污水處理廠及公用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十、「機20」機關用地(南投縣議會現址)之土地使用依下列規定:
(一)規劃設計時應至少留設基地面積10%供綠地或廣場使用(不得小於1,603平方公尺),並不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其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三)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1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1部停車空間(如下表)。
總樓地板面積 停車設置標準
1-250平方公尺 設置一部
251-400平方公尺 設置二部
401-550平方公尺 設置三部
以下類推 -
十一、學校用地之土地使用依下列規定:
(一)國中(小)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二)高中(職)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十二、加油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十三、車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十四、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地區(本計畫發布實施前已完成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者除外),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由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留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退縮: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退縮建築部分不得設置圍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停車空間留設: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1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1部停車空間(如下表)。
總樓地板面積
停車設置標準
1∼250平方公尺 設置一部
251∼400平方公尺 設置二部
401∼550平方公尺 設置三部
以下類推 -
十五、為鼓勵基地之整體規劃與合併使用及設置公益性開放空間,除經劃設為都市更新單元之地區,另依都市更新有關規定辦理外,訂定下列獎勵措施;但增加之容積獎勵以不超過建築基地1.2倍之法定容積為限:
(一)依內政部訂定之「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規定辦理之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十六、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其植物種類以原生種為原則,且實設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保有雨水滲透功能,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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