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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104.10.28擬定草屯都市計畫(原綠(七)綠地及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

附件檔案:  01. 檔案下載圖示 擬定草屯都市計畫-綠七細部計畫.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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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一、 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 35 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 本計畫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除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外,悉依「變更草屯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相關規定辦理。

三、 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60%,容積率不得大於 180%。

四、 開放空間留設管制:
(一)為塑造計畫區整體都市景觀及完整人行步道,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 5 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退縮建築部分之綠覆面積比例需達50%以上,其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得計入前院深度。
(二)前項規定留設之帶狀式開放空間應盡量予以綠化,不得設置圍牆、籬笆等設施阻隔視覺,並應與聯外開放空間串聯形成完整動線,但經南投縣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受此限。

五、 本計畫區建築基地法定空地應配合整體景觀設計,並應維持透水性,且應考量防災與緊急救護通行之需求,其綠覆率不得低於 50%,透水率不得低於 50%。

六、 地下開挖率不得超過法定建蔽率加 10%,但經南投縣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受此限。

七、 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所需樓地板面積,得不計入容積及高度計算。

八、 為避免對鄰近交通、公共安全產生影響,本計畫區之建築基地依本要點及其他相關
法令規定所給予之容積獎勵,以不超過該基地容積率之30%上限。

九、 住宅區之停車空間依下表規定辦理:
總樓地板面積250平方公尺以下(含250平方公尺)設置一部停車位,總樓地板面積超過250平方公尺至400 平方公尺設置二部停車位,總樓地板面積超過400平方公尺至550平方公尺設置三部停車位,以下類推。

十、 本計畫區未來申請開發建築時應提南投縣政府都市計設委員會審議。

十一、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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