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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103.11.13變更鳳凰谷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土管要點

附件檔案:  01. 檔案下載圖示 1031113變更鳳凰谷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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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訂定之。

二、示範茶園區以種植茶樹供觀賞教育及研究等使用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 本區內得興建茶廠、涼亭及人行步道。
 (二) 建蔽率不得大於10%。
 (三) 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一層樓或4公尺。
 (四) 建築物之造型、建材及色彩應配合周圍環境景觀,屋頂為斜屋頂。
 (五) 本區內已申請建築者,建築主管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嗣後不論該申請範圍內剩餘之空地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

三、旅館區以建築旅館及其附屬使用之建築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 建蔽率不得大於50%。
 (二) 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三) 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12公尺。
 (四) 建築物之造型、建材、色彩及配置應配合周圍環境景觀,屋頂為斜屋頂。
 (五) 申請建築時應檢具完善廢污水處理系統計畫,並不得污染環境或湖泊。
 (六) 建築物前院最小深度為10公尺。
 (七) 除為建築整地需要外不得變更地形、地貌破壞天然景觀。

四、鳥園區內得興建鳥籠、研究管理中心、鳥類陳列館、餐飲、遊樂、停車及其他經鳥園主管機關核可之相關設施。

五、保存區係以保護現有之寺廟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 除現有寺廟之修建、改建或其附屬設施之新建外,不得設置其他建築物。
 (二) 建蔽率不得大於30%。
 (三) 容積率不得大於60%。
 (四) 保存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住宅區及「住一」住宅區以建築住宅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 建蔽率不得大於60%。
 (二) 容積率不得大於160%。
 (三) 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10.5公尺。
 (四) 其造型、色彩及構造應配合環境景觀,屋頂為斜屋頂。
 (五) 「住一」住宅區得建築旅館使用,但應擬具具體開發計畫,經都市設計審查許可。

七、商業區以建築商店及商業使用之建築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 建蔽率不得大於 80%。
 (二) 容積率不得大於 210%。
 (三) 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 10.5 公尺。
 (四) 本區內不得設置工廠、戲院、電影院、歌劇、保齡球館、旅社、酒吧、酒家、茶室、妓女戶、舞場、咖啡廳、夜總會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
 (五) 建築物之造型、色彩及構造應配合環境景觀,屋頂為斜屋頂。

八、乙種工業區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 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二) 容積率不得大於 180%。
 (三) 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 10.5 公尺。
 (四) 申請建築時應檢具完善之廢污水處理計畫,不得污染環境。
 (五) 本區內之工業廢水、廢氣排放標準應符合衛生主管單位頒布之有關法令規定以免損害臨近農田或污染環境。

九、旅遊服務中心專供旅遊服務設施建築使用,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 建蔽率不得大於 40%。
 (二) 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或 8 公尺。
 (三) 本區內得興建提供旅遊餐飲、休憩、特產販賣、郵政、電信、衛生等服務設施。

十、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建築物,其造型、色彩及構造應配合環境景觀。並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有關農業區、保護區之管制。

十一、林業區除以造林或維護自然林木之生態外,僅得申請建築林舍、涼亭、洗手間及經營林業所必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水源、水質保護設施。惟建築林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林舍必須為經營所必需以竹木材為主之臨時性建築,不得設定戶籍供居住或營業使用,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3.5公尺,最大建築面積30平方公尺,與道路境界線之距離不得小於50公尺。惟與道路境界線退縮大於60公尺以上時最大建築面積為45平方公尺。
 (二) 為應實際需要,林業區建地目土地內既成合法建築物,其修建、增建、改建、新建之建築物不得超過三層(簷高不得超過10.5公尺),建蔽率為6/10,但最大基層面積不得超過165平方公尺。

十二、機關用地專供機關建築及相關設施使用,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 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
 (二) 建築物之造型、色彩及構造應配合環境景觀,屋頂為斜屋頂。

十三、自來水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

十四、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十五、本計畫區建築物之造型、色彩及構造應經都市設計審查後始得發照建築。

十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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