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 | 108.07.08變更集集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宗教專用區(五)、河川區、公園用地、社教用地及部分宗教專用區(二)為廣場兼道路用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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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檔案下載圖示 1080709變更集集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宗教專用區(五).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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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促進土地之合理利用及維護環境品質,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宗教專用區(五)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 三、 社教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並供作社會教育、社會福利機構、集會所及社區活動中心之用。 四、 公園用地得作多目標使用,並供非營利性之公共使用者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五。 五、 本次變更完成後,應完成雜項工程及完成公共設施興闢(社教用地、公園用地、廣場兼道路用地),並經縣(市)政府查驗合格。 六、 本次變更宗教專用區(五)之建築基地不得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及其他有關容積獎勵相關法規之規定。 七、 本次變更使用範圍毗鄰外側土地,除面臨具隔離功能之海、湖、河等公共水域,或山林、公園等永久性公共綠地、空地者外,應設置隔離綠地或退縮建築,其距離須在十公尺以上。 八、 宗教專用區(五)範圍內申請建築執照需先經南投縣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使得發照。 九、 本要點未規定部分,得適用相關法令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