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 | 110.2.1變更水里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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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檔案下載圖示 1100201變更水里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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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區土地使用管制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並納入細部計畫明訂之。 一、建蔽率及容積率 本計畫區之容積率及建蔽率不得大於下表規定: (一)土地使用分區 |項目 |建蔽率(%)|容積率(%)|備註 | |住宅區 |60 |180 | | |第二種住宅區 |60 |120 |詳附件 | |商業區 |80 |320 | | |乙種工業區 |70 |210 | | |零星工業區 |70 |210 | | |加油站專用區 |50 |250 | | |車站專用區 |60 |240 | | |電信專用區 |50 |250 | | |休閒旅遊專用區|-- |-- |俟擬定細部計畫時再行審訂| |遊憩區 |40 |100 | | (二)公共設施用地 |用地別 |建蔽率(%)|容積率(%)|備註 | |機關用地 |50 |250 | | |學校用地 |50 |150 |文中、文小| |市場用地 |60 |240 | | |停車場用地 |70 |490 | | |電力事業用地 |50 |250 | | |自來水事業用地|50 |250 | | |環保設施用地 |50 |150 | | |污水處理廠用地|50 |150 | | 二、建築退縮 (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以上基地,或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詳附件) (二)前項規定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標準」等相關法令或考量舊市區不同性質因地制宜發展需要,訂定之。 三、停車空間留設 (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報南投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詳附件) (二)前項規定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四、其他事項:環保設施用地及污水處理廠用地應訂定適當綠化規定,以維護河岸區域整體景觀視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