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首頁
  • /
  • 都市計畫資訊查詢
  • /
  •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
標  題:

110.2.1變更水里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附件檔案:  01. 檔案下載圖示 1100201變更水里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pdf
點閱次數: 236 次
內  容: 本計畫區土地使用管制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並納入細部計畫明訂之。
一、建蔽率及容積率
  本計畫區之容積率及建蔽率不得大於下表規定:
(一)土地使用分區
|項目     |建蔽率(%)|容積率(%)|備註          |
|住宅區    |60    |180    |            |
|第二種住宅區 |60    |120    |詳附件         |
|商業區    |80    |320    |            |
|乙種工業區  |70    |210    |            |
|零星工業區  |70    |210    |            |
|加油站專用區 |50    |250    |            |
|車站專用區  |60    |240    |            |
|電信專用區  |50    |250    |            |
|休閒旅遊專用區|--     |--    |俟擬定細部計畫時再行審訂|
|遊憩區    |40    |100    |            |


(二)公共設施用地
|用地別    |建蔽率(%)|容積率(%)|備註   |
|機關用地   |50    |250   |     |
|學校用地   |50    |150   |文中、文小|
|市場用地   |60    |240   |     |
|停車場用地  |70    |490   |     |
|電力事業用地 |50    |250   |     |
|自來水事業用地|50    |250   |     |
|環保設施用地 |50    |150   |     |
|污水處理廠用地|50    |150   |     |

二、建築退縮
(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以上基地,或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詳附件)

(二)前項規定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標準」等相關法令或考量舊市區不同性質因地制宜發展需要,訂定之。

三、停車空間留設
 (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報南投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詳附件)

 (二)前項規定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四、其他事項:環保設施用地及污水處理廠用地應訂定適當綠化規定,以維護河岸區域整體景觀視野。
回到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