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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公告「99年度南投縣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事宜

類  別: 一般類
開始時間: 2010/07/06
結束時間: 2010/08/06
附件檔案:
點閱次數: 1478 次
內  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府建都字第09901391672號

主旨:
公告「99年度南投縣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事宜。

依據:
一、依都市計畫法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99年度南投縣可供交換公有非公用土地清冊(如附件一)。
二、公告時間:自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起至99年8月6日止,共計30天。
三、受理申請時間:自中華民國99年8月7日起至99年9月7日止,共計30天。
四、公告期間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可至本府建設處及各鄉鎮市公所索取申請書表,檢具申請資料於受理申請期間向本府提出申請。
五、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交換應具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如附件二)。
(二)交換資格審查收件截止日前2個月內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騰本。
(三)土地所有權人身份證明文件;其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文件。屬影本者,並應切結與正本相符,所登記之資料仍為有效,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四)土地已設定他項權利, 應檢附他項權利人同意於辦理交換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同時塗銷原設定他項權利之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三)。
(五)土地已興建臨時建築使用者,應檢附臨時建築物權利人同意於勘查前自行拆除騰空之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三);其自願贈與公有者,應檢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之同意書。
(六)土地無出租、出借、被佔用、限制登記或有產權糾紛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四)。
(七)持有年限未滿十年。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其持有年限得與併計者,請檢附戶籍登記簿謄本及土地登記異動索引。
(八)其他應備文件。

刊登公告於民眾報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第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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