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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展覽公告

檔案下載圖示 檔案下載 「南投縣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自108年9月16日起至108年10月15日止公開展覽30天。

 

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辦理進度

檔案下載圖示 總表 檔案下載 「辦理進度總表」

 

南投(含南崗地區) 中興新村(含南內轆地區) 竹山(含延平地區)
草屯都市計畫 集集都市計畫 埔里都市計畫
中寮都市計畫 國姓都市計畫 名間都市計畫
水里都市計畫 魚池都市計畫 鹿谷都市計畫
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計畫 廬山風景特定區計畫 日月潭特定區計畫
 

陳情意見表

 

常見問題Q&A

A:本次通盤檢討是依照內政部102.11.29「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辦理,該原則規定「經檢討可變更公共設施用地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分區之土地,應併同檢討後仍保留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辦理跨區整體開發」,此為全國一致性之規定,必須遵守。

A:市地重劃係將一定區域內,畸零細碎不整之土地,按原有位次交換分合為形狀方整的各宗土地後,重新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經重劃後各宗土地不但直接臨路,且立即可供建築使用;市地重劃範圍內的公共設施用地及重劃費用,由參與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A: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後應保留或變更為可建築土地,是依據主管機關之用地需求、是否有具體事業及財務計畫、周邊同性質公共設施用地服務範圍以及基地條件(如土地權屬、面積規模、土地使用現況)等因素綜合評估。

A:針對各項公共設施用地本案皆有納入檢討評估(詳各計畫區計畫書第五章第一節),而未提列變更案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係屬以下情形:

1﹒公共設施用地經檢討後應保留者,若市地重劃財務評估不可行,則由各需地機關編列經費取得。

2﹒可透過其他多元彈性方式進行開發,具開發潛力者可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整合申請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或已訂定整體開發規定或附帶條件者,可依原計畫附帶條件或整體開發規定辦理。

3﹒該計畫區刻正辦理定期通盤檢討作業,且變更內容草案已針對公共設施用地提出變更構想者,應依辦理中草案內容,免納入本案檢討變更。

4﹒經評估需併同鄰近分區整體檢討,或需配合區域整體發展作長遠評估者(含系統性公共設施,如道路、河道用地),則暫予保留,納入一般通盤檢討辦理。

A:依照內政部訂定之作業原則規定「檢討後仍保留之道路用地,原則上不納入整體開發範圍,是否納入跨區整體開發範圍,應視個案開發之可行性,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定」。道路用地是否納入整體開發之原則如下: 考量整體開發地區出入通行之需要,將檢討變更為可建築用地周圍未開闢之計畫道路酌予納入整體開發單元。其納入原則如下:面臨未取得未開闢之計畫道路寬度8公尺以上,以道路中心線為界納入範圍為原則。

A:依照內政部訂定之作業原則規定是以市地重劃為原則,但有些公共設施用地因為情況特殊,例如現況建物密集、土地畸零狹小無法透過市地重劃分配土地,為避免增加市地重劃複雜性,故改以個別變更回饋方式辦理。

A:市地重劃與個別變更回饋之公共設施比例相當,原則為20%~30%,惟市地重劃除負擔公共設施外,尚需以土地抵付政府興辦之重劃工程費用,而個別變更者則需自行清空地上物並完成整地工程,加計自行負擔之工程費用,兩者比例相當。

A:依照內政部訂定之作業原則規定「跨區整體開發後土地所有權人領回之可建築用地以50%為上限」,但經本府爭取後得依照市地重劃相關負擔規定辦理(可分回超過50%)。

A:本次公開展覽後需經過兩級都委會審議,整體時間預估至少3~5年,但仍應依計畫審議及市地重劃實際辦理情形為準。

A:依照內政部訂定之作業原則規定應以政府公辦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A:市地重劃土地分配以原位次分配為原則,檢討後變更為住宅區者,土地原則指配於該公共設施用地範圍內;倘檢討後仍維持公共設施用地者,土地原則指配於鄰近之其他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之公共設施用地內。

A:本次通盤檢討是以鄰里生活圈域(視各地區空間結構及地價差異情形而定,圈域半徑約300~600公尺,並以不超過同一計畫區為原則)為範圍,在整體開發財務可行之前提下,將檢討後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之土地,併同檢討後仍保留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共同劃定為同一個整體開發單元。

A:本次通盤檢討是依照內政部102.11.29「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辦理,該原則規定「經檢討可變更公共設施用地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分區之土地,應併同檢討後仍保留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辦理跨區整體開發」,用意在於透過跨區整體開發解決所有塊狀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避免基地條件易於開發、且具開發效益之用地單獨重劃完成後,剩餘零星、無土地開發價值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檢討後仍無限期保留。

A:本次公開展覽草案係依照內政部訂定之作業原則研擬,因變更方案仍屬草案性質,後續仍需經過縣都委會及內政部都委會審議,土地所有權人如有不同意見,可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提出陳情意見,並請於陳情意見表勾選是否列席都委會,以利後續都市計畫審議時通知您到場說明。

A:考量政府財政情形,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維持由政府以徵收方式開闢,需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預算編列情形逐年依續開闢,如不參加市地重劃開發,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收期限目前未能確定,恐造成公設保留地長期保留,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A:本次專案通盤檢討訂定市場用地檢討變更原則如下:

1﹒私有未開闢市場用地經檢討後已無需求者,應檢討變更為其他適當分區或用地並納入跨區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但符合具市場多目標使用之潛力,經檢討後得維持市場用地,並鼓勵所有權人自行整合開發。

2﹒現況依市場多目標使用申請興建完成且依計畫使用者,維持原計畫。

A:公開展覽變更方案仍屬草案性質,後續仍需經過縣都委會及內政部都委會審議,土地所有權人如有不同意見,可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提出陳情意見,並請於陳情意見表勾選是否列席都委會,以利後續都市計畫審議時通知您到場說明。

A:依照內政部訂定之作業原則,道路用地原則上不納入整體開發,但是否納入跨區整體開發範圍,應視個案開發之可行性,由都委會審議決定。但為加速整體開發地區之發展,市地重劃區範圍周邊未開闢計畫道路,後續將請道路主管機關優先編列經費進行開闢。

A:市地重劃區指定劃設社會福利設施用地係優先利用公有土地指配於社會福利設施用地,並未納入市地重劃共同負擔,因此,不會增加地主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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