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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104.12.04 擬定中興新村(含南內轆地區)都市計畫(原綠(十六)綠地變更為住宅區暨周邊住宅區)(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附件檔案:  01. 檔案下載圖示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綠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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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訂定之。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三、本計畫區之退縮建築規定如下表:
(一)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屬角地時,兩側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2公尺建築。
1.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退縮5公尺之範圍內,臨計畫道路退縮2公尺人行步道,供行人使用。
(二)公共設施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
1.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如有特殊情形者,得由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確定。

四、住宅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樓地板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五、為落實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都市設計,本計畫區內申請建築時,應先送經「南投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准發照建築。

六、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限非營利性公共設施使用。

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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