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 | 109.08.21擬定水里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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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訂定之。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第二種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惟若區內建築物新建、增建或改建時,依規定繳納回饋金者(按建築基地面積之30%乘以毗鄰住宅區前三年之平均公告現值折算),則其容積率得提高為180%。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320%。 四、乙種工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 五、加油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六、車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七、遊憩區應結合當地自然資源及人文特色,採低使用強度開發,其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00%,且使用項目以供做旅遊服務設施、農產品展售館、藝品展售店、飲食店(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300 平方公尺)及水岸遊樂相關設施使用為限。 八、電信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並不得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5款規定使用。 九、本計畫區劃設之市場、機關、電力事業用地、自來水事業用地、學校、停車場、環保設施、污水處理廠等公共設施用地,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之規定: |公共設施種類 |建蔽率(%)|容積率(%)| |市場用地 |60 |240 | |機關用地 |50 |250 | |電力事業用地 |50 |250 | |自來水事業用地|50 |250 | |學校用地 |50 |150 | |停車場用地 |70 |490 | |環保設施用地 |50 |150 | |污水處理廠用地|50 |150 | 十、建築物提供部份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一)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二)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十一、退縮建築規定: (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以上基地,或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詳附件) (二)12號道路二側退縮建築規定如下(詳參附圖): 1.12號道路西側應留設2公尺人行通道。 2.臨12號道路東側機1、公2、住宅區自12號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但得計入法定空地;退縮範圍臨12號道路境界線2公尺範圍內需供作人行通道使用,其餘部分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 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境界線至少退縮4公尺。 (三)前二項規定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標準」等相關法令辦理。 十二、停車空間劃設標準: (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報南投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詳附件) (二)前項規定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十三、為維護景觀並加強綠化,有關景觀與綠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計畫區之公共開放空間(包括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等)應留設二分之一種植花草樹木。 (二)污水處理廠用地於面臨計畫道路部分應留設8公尺綠帶,且應直接面臨道路留設,不得設置圍牆及其他阻礙物;其餘臨接基地周界線部分應留設5公尺綠帶,以為緩衝空間。 (三)環保設施用地臨接基地周界線部分應留設5公尺綠帶,以為緩衝空間;另建築型式及外觀設計應配合河岸區域整體景觀風貌,以減少對當地地景景觀之破壞。 (四)臨河川區之道路,應留設適當綠帶,種植樹冠高二公尺以上之喬木,且根部應保留適當之透水性表面。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