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 | 109.02.05變更日月潭特定區(廣(停)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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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檔案下載圖示 1090205變更日月潭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細部.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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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主要計畫變更日月潭特定區計畫「公五」公園用地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以及落實分層計畫管制,並依循主要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指導原則,增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俾利日後計畫之執行及管理,其餘未規定事項均依「擬定日月潭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細部計畫案」與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廣(停)三」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依下列規定: 一、 廣場用地及停車場用地比例各為 50%,其中停車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 240%,惟為順應自然地形地貌,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 17 公尺(不含屋頂突出物)或 3 層樓。 二、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不得開挖地下室。 三、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申請多目標時,其作商場、百貨商場或商店街之使用部分,不得超過申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之 20%。 四、 未來開發之停車位以提供大客車 50 席、小客車 450 席、綠色運具 40 席、機車 130 席為原則,且以上停車位應全面對外開放使用,並依據「南投縣公共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進行管理及收費。 五、 建築物屋頂(含露台)景觀綠化面積比例應達 60%以上,以增加整體景觀品質。 六、 建築物之位置、量體、尺度、構造材料及色彩應配合四周環境景觀予以美化,且考量整體自然地形地貌,應至少自區界線退縮 10 公尺建築並與周邊環境保留適當緩衝空間。 七、 基地建築應提送都市設計審議,並請本特定區觀光事業主管機關表示意見,都市設計審議許可後,始得發照建築。 八、 申請建築執照時,應檢附地質鑽探資料並經地質相關技師簽證後,始得准予辦理。 九、 其他未規定事項,依「擬定日月潭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細部計畫案」與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