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 | 109.12.21變更草屯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自來水事業用地)案土地使用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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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檔案下載圖示 1091221變更草屯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自來水用地)案_.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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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範圍土地變更為「自來水事業用地」後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如下: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自來水事業用地」係供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之淨水場及相關設施使用。 (三)自來水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