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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110.03.12南投(含南崗地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

附件檔案:  01. 檔案下載圖示 土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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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計畫區內各項土地使用分區之建蔽率、容積率及其土地使用規定如下:
|項目            |建蔽率(%)|容積率(%)|土地使用規定
|住宅區           |60|200|
|商業區  |第一種商業區  |80|350|
|     |第二種商業區  |80|320|
|乙種工業區|第一種乙種工業區|70|210|
|     |第二種乙種工業區|70|210|詳附件
|電信專用區         |50|250|詳附件
|旅遊服務專用區       |60|300|
|宗教專用區         |60|160|
|行政區           |50|250|
|加油站專用區        |40|120|
|古蹟保存區         |--|-- |詳附件
 旅遊服務專用區供旅遊住宿服務相關使用,其土地使用規定如下:
 (一)得供下列之使用
   1.觀光遊憩及旅遊服務
   2.旅館、觀光旅館
   3.文化、運動、休閒服務
   4.零售及餐飲業
   5.其他經觀光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之使用
 (二)日後重建時,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規定於臨芳美路側留設變更面積25%之廣場供公眾使用。
 (三)開發建築行為應提送南投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

三、本計畫區內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容積率及其土地使用規定如下:
(詳附件)
「機20」機關用地(南投縣議會現址)規劃設計時應至少留設基地面積10%供綠地或廣場使用(不得小於1,603平方公尺),並不得計入法定空地。

四、本計畫區之退縮建築規定如下:
 (一)「機20」機關用地(南投縣議會現址)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其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地區(107年2月7日前已完成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者除外),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由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之整體開發地區,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退縮建築部分不得設置圍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三)污水處理廠用地及殯儀館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10公尺,其餘基地境界線則至少退縮5公尺;退縮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四)如因基地情形特殊致無法依規定退縮建築,經南投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依其決議辦理。

五、停車空間
 (一)「機20」機關用地(南投縣議會現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地區(107年2月7日前已完成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者除外),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由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之整體開發地區,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1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1部停車空間(如下表)。如因基地情形特殊,經南投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依其決議辦理。
(表格詳附件)

 (二)前項規定以外地區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六、為鼓勵基地之整體規劃與合併使用及設置公益性開放空間,除經劃設為都市更新單元之地區,另依都市更新有關規定辦理外,訂定下列獎勵措施;但增加之容積獎勵以不超過建築基地1.2倍之法定容積為限:
 (一)依內政部訂定之「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規定辦理之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七、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其植物種類以原生種為原則,且實設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保有雨水滲透功能,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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