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 | 111.10.26「變更草屯都市計畫(增訂機關用地-機十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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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檔案下載圖示 變更草屯都市計畫(增訂機關用地-機十一土地使用分區.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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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
十、公共設施用地(特別管制區)及機十一用地之土地使用依下列規定: (一)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經劃定為公共設施用地(特別管制區)者,不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申請多目標及臨時建築使用。 (二)機十一用地除供機關建築及其相關設施使用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作旅館業使用時,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辦理。其旅館業之准許條件依「機關多目標使用項目十六、旅遊服務項目」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