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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溪頭森林遊樂特定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審議小組」審議範圍

附件檔案:  01. 檔案下載圖示 溪頭.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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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一、本特定區內建築物之位置、式樣、構造材料及色彩應配合四周環境景觀予以美化,其建築執造之申請,應先送請本特定區觀光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經核准後再檢同核准文件向該管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建築執造。

二、為維護本特定區整體景觀風貌及視野景觀品質,開發建築基地若與相鄰基地同時暴露於主要道路之公共視野中,應配合相鄰基地優良之景觀特色,塑造和諧的整體意象。

三、本特定區開發基地內建築物應尊重自然景觀之特色:
(一)建築量體、線條、尺度均應順應自然地形地貌之結構,表達並強化各個地形景觀。
(二)建築物之容許高度應隨坡地高度之強低而調整,以確保大多數坡地建築物的視野景觀。
(三)建築物尺度、色彩、材質及陰影效果,均應與相關地形地貌配合,並應保持以自然景觀為主之特色。
(四)利用地形的高低差或建築物本體,提供停車空間以避免增加整地的面積及大片的停車景觀。

四、開發建築基地之土地使用性質與基地外周邊土地使用不相容或有負面影響者,應設置緩衝地帶。寬度不得小於10公尺,且每單位平方公尺應至少植喬木一株,前述之單位應以所選擇喬木種類之成樹樹冠直徑平方為計算標準。

五、申請開發者,應於基地季節風上風處設置防風林帶,其寬度比照緩衝綠帶標準。並得配合緩衝綠帶設置。

六、本特定區現有樹高10公尺以上及樹高5公尺以上且面積達500平方公尺之樹林,應予原地保存,但在允許改變地貌地區得於區內移植。前項樹林經中央林業主管機關核可得砍伐林木者,不在此限。

七、為配合特定區優良林相,開發建築應提供全區綠化計畫,含括機能植栽(緩衝、遮蔽、隔離、綠蔭、防音、防風、防火及地被等植栽)景觀植栽及人工地面植栽等項目,並以喬木、灌木及地被組合之複層林為主要配置型態。

八、本計畫區位於山坡地,為維護本計畫區開發對該等環境敏感地區之影響衝擊減至最低。規定如下:
(一)開發行為應符合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規定。
(二)開發基地應以25公尺間隔繪製比例尺1/1000坡度圖,計算每一坵塊之平均坡度。平均坡度在40%以上之地區,應維持原始地貌,不得變更及開發利用,並不得計入申請變更使用面積。平均坡度在30%至40%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不得建築使用。

九、本特定區內之廣告牌或自導式解說設施,於向有關機關申請設置前,應經本特定區觀光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

十、依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公布最新之斷層帶資料,位於斷層帶及其兩側各50公尺範圍內土地,將來開發時「應檢附地質鑽探資料,送經縣府審查合格後,始准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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