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 | 113.02.21「變更中興新村(含南內轆地區)都市計畫(停車場用地為學校用地)(配合中興大學南投分部籌設計畫)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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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檔案下載圖示 1130221「變更中興新村(含南內轆地區)都市計畫(停車.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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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點 學校用地以供學校之使用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依下列之規定: 一、國中(小)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為 150%。 二、高中(職)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為 200%。 三、特殊教育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 40%,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四、文大用地以供大專院校及其附屬設施、研發機構及行政機關、研發育成中心、試驗研究及相關研發產業或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之製程等設施、停車場及其他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350%。 註:凡本次計畫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依原計畫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