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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94.12.23 變更國姓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機關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附件檔案:  01. 檔案下載圖示 0941223變更國姓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機關用地)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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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本計畫之土地使用管制內容如下:
一、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
二、機關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離,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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