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 | 94.12.23 變更國姓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機關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
附件檔案: |
01. 檔案下載圖示 0941223變更國姓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機關用地)土.pdf |
點閱次數: | 1260 次 |
內 容: |
本計畫之土地使用管制內容如下: 一、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 二、機關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離,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