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 | 91.06.29 變更埔里都市計畫(「機二」機關用地(變更使用用途)、「停三」停車場用地、「公兒十三」兒童遊樂場用地兼作鄰里公園使用及道路用地為機關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
附件檔案: | 無 |
點閱次數: | 2197 次 |
內 容: |
一、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 二、機關用地內建築物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