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 | 103.06.12變更中興新村(含南內轆地區)都市計畫(原機十、機二十一機關用地、5-2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廣場用地及道路用地)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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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檔案下載圖示 1030612機十、機二十一機關用地、5-2 道路用地.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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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訂定之。 二、第4種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三、本計畫區之退縮建築規定如下: (一)第4種住宅區退縮建築規定 1.沿中正路之住宅區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10公尺建築,其餘則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 2.如建築基地(以100年5月3日土地重劃分配結果登載之地籍資料為準)(如附圖)因退縮而無法建築者,得改以另一側為退縮面。 備註:臨中正路住宅區退縮10公尺建築部分,其中臨街道3公尺為人行道空間,臨建築物部分2公尺範圍內為綠美化空間,其餘5公尺可為停車空間及進出道路。其餘住宅區退縮建築之空地前面3 公尺作為人行道,後面2公尺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規定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 備註:退縮建築之空地前面3公尺作為人行道,後面2公尺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四、第4種住宅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樓地板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五、為落實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都市設計,本計畫區內申請建築時,應先送經「南投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准發照建築。 六、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限非營利性公共設施使用 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