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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104.03.18變更名間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附件檔案:  01. 檔案下載圖示 變更名間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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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依「變更名間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之規定。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之第32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住宅區建蔽率不得超過60%,容積率不得超過150%。
三、商業區建蔽率不得超過80%,容積率不得超過210%。
四、農業區(特別管制區)內之土地,除供保持農業生產之使用外,僅得申請建築農舍,不得為其他經南投縣政府認定有礙建築結構安全、公共安全之使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但經南投縣政府審查核准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不在此限:
 (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必須具備農民身份,且為該農業區(特別管制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2層樓,簷高不得超過7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人所有耕地(或農場)及已有建築用地合計總面積10%,
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不得低於15公尺。
 (三)農業區(特別管制區)內之農地,其已申請建築者(包括1/10農舍面積及9/10之農地),主管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嗣後不論該90%農地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建築。
 (四)申請之農舍不得擅自變更使用。
五、一號道路以西、二號道路以東及濁水車站以南之農業區臨車站用地沿線10公尺範圍內之帶狀地區,除供農業使用外,不得興建任何建築。
六、旅遊服務專用區以供遊客服務中心、餐廳、農特產品展售館、藝品展示館、住宿等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300%,惟供住宿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本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20%。旅遊服務專用區應變更名間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書 第七章 檢討後實質計畫於三年內提出開發計畫或擬定細部計畫,否則恢復原計畫。
七、電信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其土地及建築物得為下列使用:
 (一)經營電信事業所需設施包括機房、營業廳、辦公室、料場、倉庫、天線場、展示中心、線路中心、動力室(電力室)、衛星電台、自立式天線基地、海纜登陸區、基地台、電信轉播站、移動式拖車機房等及其
他必要設施。
 (二)電信必要附屬設施
  1.研發、實驗、推廣、檢驗及營運辦公室。
  2.教學、訓練、實習房舍(場所)及學員宿舍。
  3.員工托育中心、員工幼稚園、員工課輔班、員工餐廳、員工福利社、員工招待所及員工醫務所等。
  4.其他經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設施。
 (三)與電信運用發展有關設施
  1.網路加值服務業。
  2.有線、無線及電腦資訊業。
  3.資料處理服務業。
 (四)與電信業務經營有關設施
  1.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2.電信器材零售業。
  3.通信工程業。
  4.金融業派駐機構。
八、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60%,容積率不得超過250%。
九、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50%,容積率不得超過150%。
十、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80%,批發市場容積率不得超過120%、零售市場容積率不得超過240%。
十一、公園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15%,容積率不得超過45%。
十二、兒童遊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15%,容積率不得超過30%。
十三、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15%,容積率不得超過30%。
十四、車站用地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70%,容積率不得超過250%。其土地及建築物以供鐵路運輸軌道、場站及相關附屬設施使用為主,且不得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所規定車站類別之第三項資源回收站、第四項電信、有線、無線、設備機房及天線、第五項配電場所、變電所及其所必要之機電設施、第十三項補習班、第十七項社會福利設施等五項使用。
十五、停車場用地作平面使用之建蔽率不得超過10%,容積率不得超過20%;停車場用地作立體使用之建蔽率不得超過80%,容積率不得超過960%。
十六、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10%,容積率不得超過20%。
十七、道路用地(特別管制區)內之土地以供道路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主。
十八、鐵路用地(特別管制區)內之土地以供鐵路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主。
十九、溝渠用地兼鐵路用地(特別管制區)內之土地以供溝渠、鐵路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主。
二十、溝渠用地(特別管制區)內之土地以供溝渠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主。
二十一、本要點訂定之各種公共設施用地(特別管制區)不得變更名間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書 第七章 檢討後實質計畫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申請作多目標及臨時建築使用。
二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者,應從其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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