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 | 變更草屯都市計畫(配合行政園區遷移計畫、新社區及虎山溝整治開發計畫地區)細部計畫」地區之都市設計審查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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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時間: | 2009/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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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檔案下載圖示 變更草屯都市計畫(配合行政園區遷移計畫、新社區及虎山溝整治開發計畫地區)細部計畫」地區之都市設計審查原則.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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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草屯都市計畫(配合行政園區遷移計畫、新社區及虎山溝整治開發計畫地區)細部計畫」地區之都市設計審查原則 1. 退縮建築之空地前面3米作為人行步道部分,應於道路邊界線與基地兩側之境界線交界處擇一處種植喬木一株,其樹穴之直徑或邊長不得小於60公分,並應設置適當之格柵。退縮建築空地後面2米應植栽綠化部分綠覆率不得小於60%,綠籬高度不得小於150公分。 2. 各宗建築基地,除依規定指定留設建築牆面線、人行通道等開放空間外,應集中留設法定空地面積1/2以上之開放空間。 3. 每宗建築基地個別開發時,應配合鄰近基地舖面形式、材質,以塑造整體舖面之延續性,舖面材質宜選用具有透水性且為防滑、耐壓、易維護之材質。 4. 建築物中央空調及其他相關設備之廢氣排出口、通風口,以及其他地面層有礙市容景觀之設置於面對主要出入口之道路,或建築物主要出入口附近,並應加以美化或綠化。 5. 建築物附屬之冷氣、鐵窗、雨庇或其他影響建築立面之設施物,應考慮整體景觀而共同設置。 6. 建築物之立面造型、色彩、構造物應配合整體環境景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