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 | 公告「變更鳳凰谷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住宅區、人行步道用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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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時間: | 2010/11/29 |
結束時間: | 2010/12/28 |
附件檔案: | 無 |
點閱次數: | 842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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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府建都字第09902313232號 主旨: 公告「變更鳳凰谷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住宅區、人行步道用地)案」辦理公開展覽,請週知。 依據: 一、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開展覽期間自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起至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止計30天。 二、公開展覽地點分別於本府及鹿谷鄉公所展覽30天,並訂於99年12月13日上午10時,假鹿谷鄉公所舉辦說明會。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檢附繪有建議內容之相關位置圖,向本府提出(陳情意見書表請逕向本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索取),提供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參考審議。 刊登公告於民眾報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第11版、12月1日第10版及2日第9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