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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鳳凰谷風景特定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開始時間: 2011/04/15
結束時間: 2011/05/15
附件檔案:
點閱次數: 838 次
內  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建都字第10000784042號

主旨:
公告「變更鳳凰谷風景特定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辦理公開展覽,請週知。

依據:
一、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開展覽期間自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起至中華民國100年5月14日止計30天。
二、公開展覽地點分別於本府及鹿谷鄉公所,並訂於100年4月27日上午10時,假鹿谷鄉公所舉辦說明會。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檢附繪有建議內容之相關位置圖,向本府提出(陳情意見書表請逕向本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索取)。

刊登公告於民眾報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第11版、16日第11版及17日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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