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 |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鳳凰谷風景特定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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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時間: | 2011/04/15 |
結束時間: | 2011/05/15 |
附件檔案: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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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建都字第10000784042號 主旨: 公告「變更鳳凰谷風景特定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辦理公開展覽,請週知。 依據: 一、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開展覽期間自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起至中華民國100年5月14日止計30天。 二、公開展覽地點分別於本府及鹿谷鄉公所,並訂於100年4月27日上午10時,假鹿谷鄉公所舉辦說明會。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檢附繪有建議內容之相關位置圖,向本府提出(陳情意見書表請逕向本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索取)。 刊登公告於民眾報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第11版、16日第11版及17日第11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