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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南投縣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罰鍰裁量基準(113.9.27)

附件檔案:  01. 檔案下載圖示 1130927都市計畫法案件罰鍰裁量基準內容(1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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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南投縣政府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罰鍰裁量基準
中華民國 110 年 8 月 6 日南投縣政府府建都字第 110017503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 113 年 9 月 27 日南投縣政府府建都字第 11302303331 號令修正第二點附表備註三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為本府)為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九條之裁罰案件,特定訂本基準。
二、為執行本法第七十九條違反管制使用土地之處分及經限期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其罰鍰裁量基準如附表。
三、對於個別違規案件有特殊情況或其他有礙公共安全及環境保護等情節重大之行為者,得視情形加重裁罰。

附表(詳附件)

違規內容:都市土地違反本法第79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者

裁處對象:使用人或管理人

罰鍰金額:
違規處罰次數-第1次:處新臺幣6萬元,並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違規處罰次數-第2次:處新臺幣6萬元,並命一定之行為,得按次處罰,以後每查獲1次裁罰增加新臺幣3萬元,最高至新臺幣30萬元整罰鍰。

備註:
一、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案件主政單位權責及統一查處作業機制,依「南投縣政府處理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案件權責劃分及作業要點」辦理。
二、第1次裁處後,如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目的事業管理需要,審認有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等措施之必要時,提報本府治安會報決議後,依本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執行停止建築物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三、對於惡意非法傾倒大量土石、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案件,於第1次裁處時即處以15萬元以上之罰鍰,後續按次處罰時,第2次處以21萬元,第3次以上每次處以30萬元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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